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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18-11-05   来源:

  

 

 

 

 

 

政协字[2017]10

 

 

政协滦南县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7712日政协滦南县第十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政协滦南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更好地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省、市政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深入推进政协履职“四个能力”建设,不断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我县早日实现“沿海强县,魅力滦南”的奋斗目标而贡献力量。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滦南县委员会会务,在政协滦南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政协滦南县委员会的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由主席主持,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决定召集并主持政协滦南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主要文件;

2、组织实施人民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和政协全体会议所作的决议;

3、审议通过向中共滦南县委、滦南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4、协商决定本届县政协参加单位、界别、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及下届政协参加单位、界别、委员名额和人选;

5、决定政协滦南县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遵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执行政协滦南县委员会及其常委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委会的活动,坚持做到在强化政治引领上有新高度、在服务转型发展上有新作为、在民主监督上有新建树、在履职为民上有新贡献、在促进团结上有新成效、在自身建设上有新气象,不断提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的水平。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席会议决定临时召集。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议程由主席会议决定,并于会前13天发出通知。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历史、文化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2、讨论决定政协滦南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听取中共滦南县委、滦南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关于全县大政方针的报告或说明,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4、协商讨论全县重要事务以及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审查重要的视察报告、专题调研报告、提请政协滦南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和重要规章制度;

6、处理常务委员会会议职权范围内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未担任常务委员的县政协各科室科长(主任)可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以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县内的全国、省、市政协委员和县政协议政咨询委员会委员,以及中共滦南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领导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需要中共滦南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到会听取意见建议或作报告说明时,应提前邀请,并提出报告题目和报告人。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有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准请假;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向县政协主管副主席请假批准并备案。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委要求,对会风会纪进行督导,确保会议风清气正。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可以采取考察、视察与会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和建议。对会议议题需要作决定的,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需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按预定议题进行,不讨论与议题无关的问题。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后,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的负责同志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贯彻执行。

 

第三章  文件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通过的建议案,审议的调研报告,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政协滦南县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政协滦南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二次常委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政协滦南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主题词:县政协常委会    工作规则                         

发:全体委员                                             

政协滦南县委员会办公室             2017712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