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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滦南县委员会委员管理 暂行办法

时间:2018-11-05   来源:

  

 

 

 

 

 

政协字[2017]13

 

 

政协滦南县委员会委员管理

暂行办法

(2017712日政协滦南县第十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委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调动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更好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不断提升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的要求,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及省、市、县委对政协工作的新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协委员要自觉接受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增强主体意识,团结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为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建设“沿海强县、魅力滦南”贡献聪明才智。

 

第二章  学习与培训

 

第三条  政协委员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知识,学习政协章程和中共中央、省委、市委、县委有关文件精神,学习时事政治以及经济、科技、文化、历史、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和履职能力。

第四条  政协机关每届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委员集中学习培训活动,同时要创新学习培训载体,利用网络、学习资料以及《政协工作通讯》等,丰富培训形式和培训内容,为委员学习、提高履职能力创造条件。

第五条  各联络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委员集中学习,传达上级重要决策部署和文件精神,交流意见,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六条  政协委员要积极参加上级政协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活动,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并用于指导实际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三章  履职方式

 

    第七条  参加政协会议。出席县政协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以及县政协组织的其他有关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还应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还应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提交提案。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提出提案,也可以联络组名义提出集体提案。参加提案办理协商活动。

第九条  参加县政协组织的专题调研、视察考察、下乡服务等活动。

第十条  通过政协组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一条  大会发言。包括在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委会会议以及其他政协会议期间的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十二条  开展团结联谊。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做好解疑释惑、增进团结、凝聚人心工作。参加祖国统一、海外联谊和对外交往等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参加县政协理论研究、新闻宣传、文史资料等工作以及其他履职活动。

 

第四章  履职考核、激励与约束

 

    第十四条  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对委员的基本信息、参加例会、参加专题调研、视察考察、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服务群众、扶危济困、捐资助教、参加联络组活动、请假、奖惩、信息变更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记录归档。

第十五条  对委员履职档案实行动态归口管理,建立考勤、考绩制度,将每位委员届内履行职能的情况纳入履职档案。

第十六条  规范委员履职行为。加强思想引导,防止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引导委员主动配合政协履职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地反馈相关工作安排的意见和征询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工作单位变更和联络信息情况。

第十七条  严格考勤和请假制度。

(一)政协委员在参加县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时,不得迟到早退,每次活动按通知时间均提前10分钟签到,不得补签或由他人代签。如因公在外不能按时参加,提前做出说明。因病、因事需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无故不参加活动处理。

(二)委员和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例会,必须按以下程序和方式请假:全体会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大会秘书处请假批准并备案,会议期间不能参加联络组讨论必须向联络组长请假,并报大会秘书处批准备案;常委会议,必须向主管副主席请假批准并备案;专委会及各联络组组织开展活动时,必须分别向相关主席、联络组长请假。

(三)政协委员考勤工作由委员履行职能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勤人员要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及时汇总,公布委员参加活动情况,并由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存档。

(四)各联络组年终要对本组委员参加本组的各次活动情况进行通报并上报县政协祖统法制科。

第十八条  对委员履行职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一)成立委员履行职能情况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委员考核小组),制定考核细则,对委员每年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年终向委员通报个人履职考核结果;

(二)每年年终由县政协祖统法制科对每位委员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并将结果记入委员履职档案,上报委员考核小组;

(三)委员考核小组对委员考核等次提出初步意见,报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四)委员年度考核结果分别抄送县委组织部和统战部。

第十九条  建立委员表彰激励和宣传机制,激发委员提高参政议政的热情和水平。对履行职能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委员给予表彰:

(一)全体会议表彰履职考核成绩优秀的委员、优秀提案及其提案者、优秀联络组长、优秀常委;

(二)在届内两次年度考核为优秀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换届时可优先推荐为下一届政协委员建议人选;

(三)对多次年度考核为优秀,成绩突出的,可按照有关程序向组织部门、统战部门或相关单位党组(党委)反馈情况。

第二十条  委员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政协全体会议及常委会议决议的,经主席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依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劝辞或撤销其委员资格。受到通报批评、劝辞或撤销其委员资格的委员,如有异议,可以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政协常务委员会提出复议请求。

第二十一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缺席有关会议和活动的;

(二)无故不参加政协学习与培训的;

(三)年度不撰写提案或不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将按照有关程序劝其辞去委员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县政协任何会议和活动并且未提出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没有履行委员职能的;

(二)委员履职情况年度考核两次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三)因工作岗位变动,失去代表性或调出我县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要求程序履行撤销其委员资格的职责:

(一)因严重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因违法受到治安拘留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三)因违反党的统战政策、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违反政协章程或是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及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道德规范,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委员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原则上不再作为下一届政协委员推荐建议人选。

 

第五章  履职的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维护政协委员合法权益。县政协依法维护全体政协委员按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切实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批评的自由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认真办理和落实委员的提案、信息、批评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与委员的联系和沟通:
   
(一)建立逐级联系机制。形成县政协领导联系常委、常委联系委员、委员联系群众的联系机制;

(二)坚持委员走访制度。每年年终由主席、各位副主席分组对全体委员进行走访,通报县政府工作,听取委员反映社情民意,征求委员对政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委员在履行职能、企业经营、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三)完善主席分包联络组制度。加强对联络组履职工作的指导,鼓励联络组组织开展专题协商、调查研究、视察考察、扶危济困等活动。根据需要开展联络组联合调研、联合视察和联合专题协商活动,在全体会议期间开展联络组集中讨论。

第二十七条  拓宽委员知情渠道,为委员参政创造条件:

(一)结合政协工作,努力增加委员与县领导、相关单位的接触、交流机会;

(二)完善政协委员列席政府常务会议、政协常委会议制度和政协委员联系点制度,为委员知情参政创造条件;

(三)组织委员开展视察、考察、调研等活动;

(四)探索运用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手段,丰富履职方式;

(五)改进履职成果报送工作,完善履职成果反馈机制和联络组定期工作反馈机制。

第二十八条  县政协祖统法制科在县政协党组、主席会议、常委会议的领导下,负责委员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政协其他各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并做好委员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及时向委员考核小组反馈委员履职情况。

第三十条  各联络组组长负责组织委员参加日常学习、培训、视察、考察、调研等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政协滦南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二次常委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政协滦南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县政协    委员管理    暂行办法                 

发:全体委员                                             

政协滦南县委员会办公室            2017712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