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字[2017]15号
政协滦南县委员会
委员履行职能考核奖惩制度
(2017年7月12日政协滦南县第十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提高委员队伍整体素质和参政议政水平,激发委员参政议政的热情,树立人民政协良好形象,决定对全体政协委员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对履行职能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委员给予表彰,对违反政治纪律或法规法律的委员进行惩处。
一、表彰
(一)县政协于每年全会期间对优秀委员、优秀提案及其提案者、优秀联络组长、优秀常委、提案承办先进单位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下发正式表彰决定;
(二)优秀委员、优秀联络组长、优秀常委的评选由委员履行职能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委员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综合评价产生,并经主席会议研究确定;
(三)优秀提案及其提案者的评选由提案委员会提出,并经主席会议研究确定;
(四)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的评选由提案委员会结合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共同提出,并经主席会议研究确定;
(五)对有特殊贡献的委员颁发特殊贡献奖;
(六)对获表彰委员通报全体委员,并向县委、省市政协进行信息反馈;
(七)机关委员、政协常委、联络组长不作为优秀政协委员的参评人;
(八)在届内两次年度考核为优秀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换届时可优先推荐为下一届政协委员建议人选;
(九)对多次年度考核为优秀,成绩突出的,可按照有关程序向组织部门、统战部门或相关单位反馈情况。
二、惩处
(一)委员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决议或违反相关政策、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经主席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依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劝辞或撤销其委员资格。受到通报批评、劝辞或撤销其委员资格的委员,如有异议,可以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政协常务委员会提出复议请求。
(二)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将给予通报批评:
(1)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缺席有关会议和活动的;
(2)无故不参加政协学习与培训的;
(3)年度未撰写提案或未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
(三)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将按照有关程序劝其辞去委员资格:
(1)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县政协任何会议和活动并且未提出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没有履行委员职能的;
(2)委员履职情况年度考核两次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3)因工作岗位变动,失去代表性或调出我县工作的。
(四)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将按照有关程序要求履行撤销其委员资格的职责:
(1)因严重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2)因违法受到治安拘留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3)因违反党的统战政策、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造成恶劣影响的;
(4)因违反政协章程或是政协全体委员会会议及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造成恶劣影响的。
(5)违反道德规范,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委员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原则上不再作为下一届政协委员推荐建议人选。
三、本制度在委员履行职能情况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执行。
主题词:县政协 考核奖惩制度
发:全体委员
政协滦南县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12日印